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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信息
第16期
(总第319期)
清新县人民检察院 二00七年八月三日
本是被害人 竟变阶下囚
日前,清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涉嫌作伪证的罗某作出依法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昔日的受害人如今变成了阶下囚。
2006年12月30日,被告人罗某向清新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在2006年12月29日下午与女友樊某某在清新县飞来峡镇独树村委会被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冯某某、王某某、邓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抢劫了手机等财物。接到报案后,清新县公安局于2007年1月1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抓获了涉嫌参与抢劫罗某财物的四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等四人均供述了抢劫罗某的犯罪事实。2007年1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亲戚潘某某多次找到罗某,要求罗某到司法机关销案,并承诺如销案便支付人民币一万元给罗某作为补偿。2007年1月28日,被告人罗某向清新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书面假证,称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冯某某、王某某、邓某某四人并未抢劫其财物,且帮助其将抢劫的人吓跑,系见义勇为,要求有关部门释放朱某某等人。当日潘某某即支付人民币八千元给罗某。
该案我院以伪证罪向清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触犯了刑法,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公诉科 刘志远、邝任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