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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信息
第14期
(总第317期)
清新县人民检察院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好学生失足犯罪,检察官不捕挽救
近日,我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一名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小明(化名),14岁,是我县太和镇某中学初一学生,今年5月的一天傍晚,小明与同学小强(化名)等人在学校门口因小事发生争执,小明遂打电话给其堂兄让其过来教训小强等人。随后,其堂兄带了5名社会青年到来,用啤酒瓶将小强欧打致重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小明提请批准逮捕。
我院收到案件后,将案件交由主要由女检察官组成的未成年案件办案组办理,检察官通过查阅案卷、讯问小明及到小明就读的学校走访了解得知:小明原在学校担任班长,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此次犯罪属于偶然失足犯罪,小明对此也深感后悔。案发后,小明家属主动向小强作出经济赔偿,取得小强及其家属的谅解。为教育、挽救失足少年,减少社会矛盾对立面,构建和谐社会,我院对小明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事后,通过对案件跟踪回访得知,小明现在已回到学校读书,他向干警们表示一定会珍惜机会,痛改前非,努力学习,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侦监科 邱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