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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6日来源:罗小昌

 

谈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会

反渎局  罗小昌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七大也再次强调了全面建设包括和谐社会内容在内的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是党中央从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它适应了我国发展形势的客观要求,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就要求我们用这一科学理念,树立和谐执法思想、提高和谐执法能力、培养和谐执法作风、健全和谐执法机制、创建和谐执法机关。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党执政兴国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中,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一、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

执法理念,对于通过法律活动实现国家意志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作为履行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权的检察机关,一是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在执法办案中,应坚持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的尊严。二是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我国的检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公诉和侦查机关,而是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机关正确执行法律的职责。通过开展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的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司法腐败问题。三是将法治理念贯彻到各个执法环节,理解好公平正义,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四个方面的内容,准确把握公平正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在把握平等对待方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既要反对特权意识,在执法中坚持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禁止执法的歧视意识,防止在社会关系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受到执法的歧视待遇。

二、围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工作,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重点做好十方面工作,即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切实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切实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和治理工作,切实做好保持社会稳定的工作等十个方面的工作。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创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正建设。通过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成效促进反腐倡廉,取信于民。

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现象,不仅是破坏党组织肌体健康,而且也是影响社会文明、民主建设,破坏社会风气的“毒瘤”。检察机关作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一定要从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出发,从净化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环境的角度出发,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首先,必须明确查处职务犯罪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效途径,是国家用强制手段,通过司法程序强行纠正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偏差,维护国家管理秩序的行为。同时,又要坚持标本兼治的方针,在严厉打击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构筑“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的“三不”屏障,促使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依法治国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违法犯罪的危害还要严重。”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将使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直接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念。当前,是否依法行政和司法是否公正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它关系到全社会对社会公正的信心。人民群众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办案、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反映相当强烈。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就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不断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既要防止打击不力,又要注重保重人权。加强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既要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深入调查司法和执法背后的腐败案件,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普遍地树立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四 通过严查职务犯罪,压制社会腐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职务犯罪是知法犯法的行为,犯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危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包括国家利益、公共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其危害后果比社会上的刑事犯罪更为严重。贪污受贿的金额越来越大,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上百万过千万,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办案、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会严重影响国家司法的公信力和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度,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深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为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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