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
■办公室 徐文华
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构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是前提和保障,而民主法治的价值取向最终也指向社会和谐。本文试从两者关系的角度来阐述和谐社会。
一、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
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二0二0年,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二、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1、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目标
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状态,其目标是一个多元的整体,包含着各个方面的单项目标,并且是这些各个单项目标的综合体。民主法治的基本价值是自由人权、公平正义和秩序效率,而这些价值取向最终都指向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从政治层面对这些价值取向的高度概括,其内涵不仅包括了民主法治,还包括社会保障、公民道德等方面的内容,是一个更高层面的概念。民主法治既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为实现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民主法治同时也是治理国家的一个目标,归属在和谐社会这一大目标之下。
2、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要求。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而其中的民主法治又是这一总要求之中第一位的要求。民主法治对于整个总要求具有统领的作用。民主表明了和谐社会建设的主体必须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体现了和谐社会建设根本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使人民民主权利得以实现,使社会能够按照人民的意志来治理,体现人民的愿望与要求。法治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与路径,它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与程序保证。民主和法治二者均应体现在所有的各项要求之中。民主或者形象地说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属性,也是社会主义与其他社会形态的本质区别之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对于法治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关系进行考查,我们早就得出了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历史结论。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如何保障民主,如何实现法治,是一个关乎其成败的大事,对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具有根本而重大的影响。
3、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和谐社会的生机与活力来自社会民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来自人民民主。没有民主,和谐社会就没有内在动力。人民是和谐社会的主人,也是和谐社会的构建者,是构建和谐社会真正的推动力量,是最广泛的最强大的动力之源。人民民主的进步程度决定着和谐社会的进程,甚至决定着它的成败。法治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征,法律对公民具有规范、指引、评价、教育和强制的作用。法治建设的状态制约着和谐社会的机制与过程,最终也制约着和谐社会的能否建立。只有实现了高度的民主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伸张,人民的权利得以实现,人民的诉求得以有畅通的渠道和程序寻求公力保护,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社会和谐才得以实现。
4、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原则
民主法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必须加以坚持。“民主法治”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开放”等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它对整个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宏观的指导意义。民主和法治应当体现在和谐社会构建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与整个过程之中。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民主和法治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容或者构成部分来看待,而还应将其看作整个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与发展阶段中都需要坚持的指导精神。在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建设中,都存在着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如何将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等一系列问题。在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的建设中,民主和法治始终是其中不可缺少内在因子。民主法治应该成为我们拟订各项方针、政策的指导原则,成为指导构建行为的精神依据与重要准绳。
三、和谐社会对民主法治的要求
只有当法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之时,法治才能发挥最大效用;否则,法治就会伤害社会的和谐,甚至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因此,法治中的一些重要组成部分都要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而不能与之相冲突。
1、在法治理念方面要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的功能、作用、实施等方面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对法治的其他组成部分均有指导、决定性效用,因此十分重要。当前,特别要强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理念把现代法治理念与中国特色结合在一起,是适用我国国情和法治建设的理念。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其中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属于现代法治理念,是对长期以来世界法治经验的总结,也是世界法治文明的成果;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则更具有中国特色,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党的领导、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理念和思想在法治中的表现。它们的结合既反映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又体现了我国社会发展的特殊需求,是适应我国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科学理念。
2、在立法方面要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
立法所规范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重要关系。这种规范具有设计性质,所要设计的是一个有序的社会、和谐的社会,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十分重要。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立法的作用,有必要重视以下问题。首先,要反映广大民众的愿望和要求。一个社会,不同利益、不同地位的群体共存,要使大家和谐相处,就要充分考虑各群体的权益,缓和他们之间的矛盾。其次,要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立法只有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才能显示其特有的生命力。否则,逆历史潮流而动,肯定短命。最后,要有精湛的立法技术。立法是人的一种活动;要把广大民众的愿望和要求用法律语言的形式准确表达出来,没有精湛的立法技术不行。世界著名的法典中都包含有这样的立法技术。罗马的《国法大全》、我国的唐律、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德国的《德国民法典》等等无一不是如此。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立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3、在司法方面要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
司法既是法律的一种适用,也是法治社会维持社会和谐的最后屏障,是一种最后的救济方式。司法只有公正,才能获得权威和公信力,真正起到屏障和救济的作用。和谐社会需要公正的司法,由它来及时缓和矛盾,解决纠纷,把社会控制在一个矛盾不尖锐、纠纷不突出的状态中。为了营造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司法,有必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有一支合格的司法队伍。这是司法的主体,没有合格的主体,司法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就我国而言,检察官和法官都应符合检察官法、法官法中对检察官、法官的任职要求,都应能胜任司法工作。其次,要严格依法办案。法官是法律的化身,也是公平正义的人格化,依法办案是天职。要通过严格依法办案来体现司法的价值,不断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法治的权威性,真正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化解矛盾和纠纷的作用。最后,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还有待不断完善,这一完善的途径只能是改革。其中,很突出的一个方面是司法体制的改革。要通过改革,使我国的司法体制形成一种成熟的分权制衡格局,满足司法公正的需要,把冤、错案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适应和谐社会的要求。
4、在法律监督方面要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
法律监督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和制度,来监管、督促、确保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正常运行,确保其得到正确的实施。这种法律监督包括国家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当前,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特别要重视监督立法主体是否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否正确、有效地贯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高效运转,充分发挥其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等等,以适应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