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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6日来源:徐文华

 

浅谈如何加强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办公室  徐文华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和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真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它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被监督的对象。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的监督既是我国国体、政体的规定,是一条宪法原则,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本文试从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律依据、意义、现状、方式等方面浅谈任何加强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一、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是分立的,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检察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章对检察机关的人员任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检察官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因此,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必须自觉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基层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支柱,也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保证。

二、人大监督的意义

首先,人大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也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看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的监督,是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是以人民为后盾、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国家的各种监督形式中,人大监督从根本上体现了监督的人民性,是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只有充分发挥这种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得到巩固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人大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执法监督,是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最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法律实施工作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还不完全适应。检察机关中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等现象在有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果允许这种现象存在,就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会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树立起法律的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就必须强化人大监督。
 
   
第三,人大监督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机制。检察工作应以服务经济大局为中心,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而监督机制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实现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如果没有监督,就必然会导致公共权力被滥用,就会产生种种腐败现象,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要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作保证。加强人大监督,是人民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腐败的一条根本途径。 

三、当前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的现状

1、认识上有误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内涵和重要性认识不够。产生这种认识的主要原因是对“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等原则理解有误,认为人大监督会干扰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二是对加强党委的领导与接受人大监督的一致性认识不够。不少检察院领导及干警在思想意识中往往比较重视争取党委的领导,而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还不够强。

2、监督的内容和形式单一。目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院监督形式大多限于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上对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以及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对检察院专门工作情况的审议,如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汇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查处情况汇报等具体检察工作。而对于办案经费、办案质量、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则缺乏有效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检察机关工作监督形式也主要采取会议上的听、议方式。

3、监督手段缺乏规范和力度。目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手段与其法律地位极不相称。主要表现在:(1)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后,没有正式书面审议意见,一般采用口头形式向检察院传递;(2)人大常委会对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也缺乏跟踪检查和督促;(3)没有有效的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如质询、组成专门调查委员会、罢免有关责任人等手段来保证检察机关对其决议、决定的实现。

4、监督立法不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具体的法律规定。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这种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机制。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的最有效形式就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只有通过执法监督才能发现检察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防止检察职权的滥用和检察干警的渎职、徇私枉法等腐败行为。

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方式

    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和全体干警,应牢固树立“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意识,充分认识“监督既是鞭策,也是支持”,自觉接受人大的全面监督。结合我院接受人大监督的一些经验和不足,笔者认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应有以下方式:

(一)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主动争取人大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掌握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对其行使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是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体现。因此,检察长每年向人大报告上一年的工作的同时,还应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对全年检察工作计划、反贪污贿赂斗争、惩治刑事犯罪、执法监督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应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汇报,使检察工作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

(二)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执法检查、评议、视察、质询和询问。人大及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视察、评议、质询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也是法律规定的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我院注重与人大代表定期联系,主动走访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对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执法大检查,按照具体方法和步骤,认真组织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汇报情况,及时加以纠正;对人大代表的视察,主动接受和配合,虚心听取意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对人大提出的不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和不如实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等问题提出的质询,我们都正确对待,认真答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虚心接受,及时整改,能办理的应及时办理,不能办理的说明情况和理由。几年来,我们多次主动邀请人大视察,评议自身工作,及时答询代表们提出的询问,赢得了代表们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力地促进了我院检察工作的改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三)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权,促进检察队伍建设。任免权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它从组织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体现。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与党管干部原则是一致的。几年来,我院报请人大任命的检察干部都是严格按照党委、人大和检察官法的要求来选拔的,充分尊重人大对检察干部的任免权。人大通过任免检察干部来行使监督权,充分体现了其任免工作的民主与神圣,有利于增强受任检察干部的责任感,强化国家公仆意识。实践证明,我院经人大任免的检察于部,大多都是业务上的能手,各科室的骨干,体现了人大任免权的公正、权威和正确性。

(四)摆正决定与执行的关系,自觉维护人大决定权的权威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宪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

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人大通过行使决定权来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来监督检察机关工作。

工作中,我院自觉摆正决定与执行的关系,充分尊重人大的决定权,特别是人大决定要求纠正检察工作中的问题及检察人员违法行为,对检察机关某项工作作出的决议,都从领导上高度重视,从工作上认真落实,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办理,并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自觉维护人大决定权的权威性,进而维护法制的统一。

(五)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办理人大交办的案件,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对人大交办的案件,要高度重视,按时办理,迅速反馈,并认真听取人大对我院案件质量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及时予以整改。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全面实施,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的方式也将日益规范化、制度化。检察机关必须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认识,牢固树立尊重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代表的观念,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确保检察机关在人大的监督下,更加独立公正的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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