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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思想 创新观念
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
■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许銮周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主要矛盾,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呈现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党的十七大又对科学发展观作了明确阐述,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发展、为什么发展、怎样发展和由谁来发展等一系列问题,并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载入党章,作为当前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最近,党中央将清新县确定为全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23个试点单位之一,这是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省委对山区科学发展的极大关注和高度信任。县委对这项活动十分重视,号召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投身学习实践活动,努力在全党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当好先行者,争创示范点。清新县检察院作为我县60个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单位之一,我们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以崇高的政治荣誉感、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努力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上闯出一条新路,取得优异成绩,交出满意答卷。
一、明确差距戒自满,立足高远求突破
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要攻克各个领域同市场机制相抵触的深层次体制保障的阶段,改革的难度越来越大,改革的成本越来越高,涉及的面越来越宽,牵涉到利益越来越复杂,群众要求分享改革成果的期望越来越强烈,对各项改革措施协调配套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改革的决策者必须具有科学思维,善于系统分析,实事求是作出决策。广东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先行者,经济社会发展的许多指标都处在全国前列。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与兄弟省市相比,广东所取得的成绩也只是初步的,仍存在一定差距、可以说,广东的先发优势已逐渐弱化,继续当好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排头兵正面临新的强劲挑战。因此,只有通过深刻审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清醒研判发展所处的环境,才能闯出一条科学发展的新路。
广东检察机关借着改革开放的东风,敢为人先,大胆探索,许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如在全国设立第一个职务犯罪举报中心和反贪局;民行办案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广东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相结合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干警违法违纪逐年减少,等等。许多做法和经验被高检院总结推广,为全国检察工作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不可否认,当前广东检察工作在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机制、执法效果上,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之间仍有不少差距。从清新检察工作的情况来看,多年来,我们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部分工作还进入了全省、全国的先进行列。去年,我院先后荣获省、市检察机关“先进检察院”称号,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文化建设先进集体”,控申工作被高检院评为“文明接待示范窗口”,驻村工作获得中共广东省委的表彰。但是,与先进的兄弟单位相比,与日益强烈的群众司法诉求相比,我们的工作仍存在着不少差距,实现科学发展的目标任重道远,从全市基层检察院情况来看,目前可以说是前有标兵,后有追兵。清城区院是连续两届的“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省级文明单位。英德市院高标准的“两房“建设刚刚完成,各项检察工作突飞猛进,正朝着全国先进检察院行列迈进。连州、佛冈、阳山、连南、连山等基层检察院,进位争先的意识不断增强,呈现出千帆并进,百舸争流,不进则退之势。从我们自身情况来看,执法理念不科学,执法效率不高,业务发展不平衡,规范化建设进展缓慢、科技强检、检务保障力度不大,干警政治业务素养未能与形势同步等问题仍然比较明显。因此,我们只有在科学发展观这面旗帜的指引下,在肯定成绩,总结和推广经验的同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克服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的思想,着力查找与科学发展观不相符合、影响和制约工作深入发展的问题和矛盾,着力探索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为全面实现科学发展的要求而不懈努力。为此,院党组提出,清新县检察院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中的奋头目标是:各项业务工作在全市基层检察院排名中务必达到“争一保三”的要求,并争取尽快跨入全国先进行列。第一名的是优秀,第二名是良好,第三名是合格,第四名或更后的,应当作为不合格。以后在有关考核中可以引用这一标准,并同干警的政治、经济利益挂钩。我们认为,这个定位、这个目标是实事求是,完全符合我们的工作实际的,我们目前的许多工作事实上已经达到了这一要求。清新检察院成立20年来,经过长期的不懈努力,无论在工作基础、地域条件、检务保障还是干警的综合素质上,都完全具备了在全市基层检察院中“争一保三”、争先创优的条件。如果达不到这一要求,就应该认真检讨自身在责任心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从全省、全国的情况来看,我们虽然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争创全省、全国先进的借口。这在某些工作中已经得到了证明。发达地区的检察工作并不一定都比欠发达地区的强,全省、全国的情况都可以找到例证。因此,我们要充满信心,保持高昂斗志,通过开展接访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所在部门干警分析一下自己的工作在全市、全省、甚至全国中处于什么位置,找出差距,明确目标,寻找新的发展空间,把薄弱环节变成新的工作亮点,把已有的亮点擦得更亮,任何工作都无法达到最好,但任何工作都可以做得更好,事在人为。希望全体干警以此共勉。办公室也可联合各个部门,对各项工作的发展状况作各专题调研、评估。
二、解放思想破禁锢,科学思维解难题
中国改革开放30年历程证明,每一次经济社会建设关键的迈步,皆发展于思想的解放。解放思想是突破发展难题,实现科学发展的不二法宝。如果说以往的解放思想,是为了克服因循守旧、无所作为的思想的话,当前正在开展的新一轮的解放思想活动,则是要求我们继续保持良好的思想精神状态,深刻认识我们的优势与不足,克服骄傲自满的情绪,着力解决当前的问题,把思想从不适应、不利于科学发展的认识中解放出来,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所强调“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广东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首先必须争当解放思想的排头兵”。从以往的经验教训来看,在每次的解放思想活动中,部分干部群众都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思想认识问题:一是人人都认为有必要解放思想,但人人都认为自己的思想很解放。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不愿意、不想去揭工作中的短处,意识不到自己思想上保守的地方,这个问题不解决,解放思想就容易走过场。二是讲解放思想振振有词,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停留在“新瓶子装旧酒上”,解放思想成了标签,工作思路没有变化。三是认识到影响科学发展的问题,但没有想到通过解放思想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没有把解放思想落到实处。上述思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两大方面,首先是小农经济、计划经济以及长期以来的小商品经济时代残留的“小富即安”、“自我封闭”、“急功近利”等思想的影响。其次是习惯用政治思维代替科学思维。特别是一些政府官员,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于用政治头脑去思考一切问题,用政治思维去构筑自己的政绩,为了政治前途,考虑一时一地的得失,关注自己任期的政绩,愿意采取过去的老办法(这样比较稳妥,不用担政治责任),而不愿进行创新探索(怕万一失败了会影响自己的政绩),不愿意采取那些切合实际的治本措施(短期难以获得政绩,费力不讨好)。这样的政治思想其实是治标思维。因此,要实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有必要根除因循守旧、不求有功,只求无过的思维模式,来一次彻底的思想大解放,打破一系列不利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束缚,实现思维方式的转变。要有治本思维,不要忙于防止矛盾暴露,不要担心影响政绩,而要从实际出发,找出问题的症结,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和消除矛盾。要打破纵向思维定势,打破讲思维的目光固定在某一点或某一线上的那种单向度思维,更多地运用横向思维方式,由点到面、由表及里、及此及彼,由浅入深,全方位、多角度地思考问题。检察机关重建三十年来,应当说我们在解放思想,探索改革方面做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关键性、根本上的改革长期以来都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仍然不时受到冲击、受到异化,检察权能受到诸多限制和制约、出现这种情况,客观上是由于司法职权配置中的博弈行为造成的。在主观上,政治思维的模式仍然影响甚大,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一是在如何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问题上,政治性的表述并不少见,但很多时候都是表态性的、宣誓性的,在实践中起不了实际的指导作用,以至于在某些改革问题上容易把一些体制上的问题,上升到政治层面而复杂化。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正确实施,从而实现“一部法律管天下”的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为了确保真正能够达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是于法于理有据的。但有时有些人却把这一问题政治化,把垂直领导与是否坚持党的领导相提并论。因此,在有关表述上,我们既要从政治思维的角度,重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又要从法治思维的角度,强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二是在检察权的定位上。在西方,检察权被认为是一种行政权,其核心是公诉。但在中国,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担负着保障法制统一和完善的职责,故中国检察权的法治意义甚至大于司法权。但在实践中,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仍然严重存着被异化现象,法律监督与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界限不清,你监督别人,人家何曾不是也在监督你,只是人家讲的是制约,我们讲的是监督。讲配合皆大欢喜,讲监督时有微词,这何曾不时政治思维模式在作崇。三是检察权能的严重缺位现象。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无论在理论和实际上,把检察机关定位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没有异议的,但由于受《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等子法的影响,检察权能目前仍极限于五个方面:审查权、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有人把检察权能高度概括为“两大侦查工作”、“三大诉讼活动监督”。从宪法的规定来看,从现代法治的要求来看,这显然是不全面的。因此,有些学者提出检察权能既包括前面所说的侦查权、公诉权、审查权、批捕权、诉讼监督权,还应该包括通告权、建议权、公益保护权、违法违宪审查启动权,共九大权能。这种表述是有其《宪法》依据的。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理论上讲,法律监督权包括法律实施的一切领域。严格意义上不应该存在检察权不能监督的法律领域。既是法律监督机关,遇到违法现象又不能监督,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况检察权能可介入情况下,应当允许检察官行使符合《宪法》规定的足够广泛的检察权能。应当强调的是,在私权救济可以达到的领域,检察机关就不需要介入,检察机关针对的主要是公权的违法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检察权能的完善,目前已经不仅仅存在于理论探讨层面,实践上也已经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如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只是目前各地的做法还不够完善、不够统一,特别是还没有上升到由法律来确定的层面,需要检察机关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作为检察机关的许多改革措施,包括某些需要立法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都是通过从下到上进行摸索后,积累经验,形成一定气候才上升到决策面、立法面的。作为下级检察院,包括县级基层检察院,为涉及全局的检察机关改革进行探索、研究、出谋献策,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否则,解放思想,争当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排头兵就无从谈起。
三、以人为本为核心,统筹兼顾促公正
党的十七大以后,随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阶段性矛盾,也必然会通过诉讼方式进入司法环节,诉诸司法解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提出新的要求、充满新的期待。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通过解放思想,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端正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让司法公正得到更充分的体现。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指引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统筹兼顾好各个环节,促进法律监督工作朝着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方面发展。
一是要统筹好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诸多权能,都是围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开展的,这是检察机关有别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根本所在,这是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虽然也具有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查处犯罪、惩治犯罪的效果,但我们的落脚点在于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包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机关维护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实施必不可少的一项工具性权能,侦查取证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证实某个具体对象是否构成犯罪,而且还要通过侦查活动,发现在现实情况中存在的大量的非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通过检察建议进行干预,敦促当事人或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的违法和犯罪。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权,目的也不仅仅在于审查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对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坚决追捕、追诉;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坚决不批捕、不起诉。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或滥用强制措施的,坚决依法纠正。要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坚决提出纠正意见。要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健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建立罪犯监外执行工作监督机制,完善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制度,保障刑事诉讼法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裁判正确的,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特别是依法监督纠正涉及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等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改变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仍然相对薄弱的现状。同时,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维护司法队伍的纯洁性。总之,检察机关的各项法律监督权能,任何时候都是不可或缺,不可厚此薄彼的。如何把已有的亮点擦得更亮,如何把薄弱环节变成新得工作亮点,是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好法律监督各个环节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二是要统筹好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当前,在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中,普遍存在着就办案而办案、不重视案件实际效果,或只重视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不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等问题,即我们所说的“见物不见人”,这实际上悖离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因为“法律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公众对该法律的态度和认识程度。”而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则是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效果,而非政法机关考虑的法律效果。因此,我们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出发,从办案效果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是否为人民群众所认可和接受的视觉,坚持以人为本,重新审视办案工作指导思想。其中有两个方面值得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把握。其一是要强化平等的理念。平等对待是公平主义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更多的是重视了合法合理、程序公正,存在着对平等对待重视不够的不足。强调平等保护就是要在办理案件时,平等地保护被告人、被害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来,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办案中人权保障不到位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增加了人权保护内容,但检察机关着重考虑的是如何保证案件的准确性,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但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实务中,却存在着对被害人、受害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够等问题。看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弱势群体,却忽视了被害人、受害人同样是弱势群众的问题。以致于一些案件虽然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是合法的,但被害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却受到了伤害。法律的根本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而对被害人、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不到位同样不时公平正义。前段时间我们办理了一宗抢劫杀人案,人被杀死了,公安机关把案件破,把犯罪嫌疑人抓到了,到检察机关后却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从法律的层面看,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检察机关肯定是合法的。但从被害人、受害人的角度看,其合法权益却受到损害而没有得到保护。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我们确实做到了公平公正。从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高度来衡量,我们应该反思什么呢?其次是要强化效率的理念。“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当前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案件数量多、普遍存在着被案件推着走的问题,一些量刑较轻的刑事案件在法定程序走完后,有些案件已超出了依法应判处的刑罚执行时限。因此,法院对一些可以判处管制的案件判处拘役,对一些可能判处拘役的案件升格判处有期徒刑。这种情形实际上也不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是由于我们工作效率不高所造成的悖离了慎刑、轻刑化要求,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统筹好“宽严相济”的关系。通过对近几年开展严打斗争进行系统反思,可以看到仅仅靠打击已不足以胜任政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在基层的执法实践众,由于理念的偏差,执法中常常是突出了严格执行法律要求、严格处理犯罪案件,忽视了近几年来一直强调的既要严格执行法律、也要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从根本上讲是“左”的执法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以人为本,关爱人性,利用宽缓刑事政策来感化人心,达到劝善从良、共创美好未来的目的,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同心声,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近几十年的法治事实也证明,一味地强调从严打击犯罪并不能解决一些社会矛盾,加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成本。因此,宽严相济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更具现实意义。首先是要正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严打政策并不相排斥,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前者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基本政策,而后者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两者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宽严相济政策之所以是基本刑事政策,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罪大恶极者总是少数,一般的犯罪者总是大多数,而多数人是可以教育改造的。同时,打击少数与教育改造多数是对立统一的。打击少数,有利于教育改造多数;而教育改造多数,又有利于孤立、打击少数。这两各方面互相依存,相辅相成。其次是要在刑事实体方面明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分子根据其行为表现和主观恶性的大小区别对待,有宽有严,宽严相济,打击少数,教育多数。在检察执法中要按照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主义将轻罪与重罪相区别,将情节一般、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相区别,将尚未造成后果、后果不严重与后果严重相区别,将过失犯与故意犯相区别,将未成年、盲、聋、哑、精神病、孕妇等特殊犯一般犯相区别,将从犯、初犯、偶犯与主犯、累犯、惯犯相区别,将坦白、自首、立功与抗拒相区别,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于法有据,既有力惩治和震慑犯罪,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再次是要在程序上探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途径。如扩大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适用范围;确立暂缓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所犯轻罪案件注重实行非刑事化处理;确立刑事和解制度;构造与刑事和解相衔接的社会监管机制等。
四、与时俱进抓队伍,创新机制增活力
毛泽东同志讲过,路线确定以后,干部是决定的因素。十七大报告强调:“党领导的改革开放既给党注入巨大活力。也使党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课题、新考验。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决定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紧迫。”我院自1988年建院以来,从一张白纸起步,艰苦创业,涌现出一批廉洁奉公、真抓实干、锐意进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正是一代代清新检察人解放思想、扎实工作,才又了清新县检察院目前在全市检察机关排头兵的位置。荣誉虽然值得骄傲但只能说明过去,而不代表将来。我们同时也清醒地看到,目前在我院部分干警作风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宗旨意识、群众观念不强,对来访群众冷漠生硬,对群众求助事项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有的学风不正,不注意拓展更新知识,观念陈旧,工作效率低;有的精神不振,工作低标准,待遇高企求;有的组织纪律涣散,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是家常便饭,常常是“迟到的碰到早退的,上班的碰到下班的”等等。不良的作风往往带有传染性和侵蚀性,歪风不转,正风难存。长此下去,争当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只能是纸上谈兵。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除了少数干警自身的政治业务素养所影响外,还与我们在队伍建设中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管理不够严格、监督不够到位密切相关。因此,坚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建立和健全一套现代的、科学的,符合法律监督职能要求、检察执法特点和检察队伍构成的机制,确保检察人员的管理、检察办案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的运作都必须按照既定的程序、规则进行,减少人为主观因素,追求规范操作,不以检察人员的意志变化而变化,不以执法对象的不同而不同。这是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建立充满生机活力检察机关,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的、迫切的组织保障。
一是规范检察业务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运行机制。好的业务管理机制,不仅能够规范执法行为,讲究执法方法,提高执法效果,保证依法、公正、文明、高效,而且能够有效地促进队伍的作风建设,把管事和管人有机地结合起来。有的地方通过建立检察业务管理中心的办法,加强对办案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有效地防止了办案实践中出现的超期羁押、办案效率不高、质量不好及其他违法违纪现象。有的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了检察业务动态管理系统,既是对个案进行监督和指导。有的为了保障公诉案件质量,在审查起诉的全过程,分别建立了受案前的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受案后的审查起诉机制、结案后的监督引导考评机制,适应了《律师法》实施对公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所有这些,值得我们在办案实践中予以借鉴。
二是以绩效考评为基础,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和健全检察机关激励机制,是调动检察干警积极性,切实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需要,是检查干警完善自我,实现自身价值目标的需要;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吸收和培养高素质检察业务人才的需要。这既是加强对检察干警管理,推动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有效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手段,具有十分重视的现实意义。目前,在我院少数干警中之所以存在着作风漂浮、纪律松散、工作推诿、拖拉等现象,关键是我们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造成了干警之间职责不清、压力不均的状况,干多干少、干好干坏没有得到相应的奖惩,在经济待遇甚至政治待遇上,不以实绩论英雄而以资历论待遇的现象比较明显。为了有效改变这种状况,应当着重考虑下列几个方面的机制建设:①要把绩效进一步细化到每个部门、每个干警身上,让绩效考评更具客观公正和可操作性;②增强物质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我国没有形成科学完善的薪酬制度的情况下,在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级别干警的收入差距却不明显。即使有些差别,也基本上是基于行政区别和工作年限而定,难以起到奖勤罚懒的效果。评比奖励也基本上以精神奖励为主,很不适应当前奖励机制的实际情况。前段时间,有些地方提出要一改以往的奖励方式,将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改变为物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为辅。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单位尚难做到这一点,但逐步朝着这一方向发展应当肯定是有积极意义的。特别是对于那些经过真抓实干取得的成绩、获得的荣誉,适当提高物质奖励幅度是能够起到激励作用的。另外,对于哪些可以由单位掌握幅度的奖励、补贴,不一定搞一刀切,可以不论资排辈而论功行赏。③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努力探索建立一套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和“公开、公平、平等、民主、广泛、竞争、择优”的竞争激励机制,增强干警的进取心和责任心,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检察队伍更富有生机和活力。院党组、分管院领导和政工部门、科(室)领导,要时刻做干警进步晋升的热心人,乐于为干警施展才华、实现自身价值提高舞台。 三是建立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优化队伍整体素质结构。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检察事业得发展需要不断充实人才储备。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全面做好人才招录、选拔、培养、使用等各个环节,推进检察人才培养工程。当今世界的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的速度不断加快,检察干警必须有及时补充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的机会,才能适应时代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人才培养中,以专业化为重点,分类开展岗位培训,培养专业骨干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不断适应岗位职责和检察事业发展需要。我院原有干警编制51名,减编后编制只有47名,目前在岗且占用干警编制的有51人,按新编制在岗干警已超编4人,如果算上离岗退养人员,合计超编9人,十年内都很难减员到47个编制的标准,招录、吸收新的人才在长时期内是不可能的。因此,在现有干警中建立有效的素质培养机制,使现有干警的知识和能力不断得到储备、优化,是队伍建设工作必须常抓不懈的大事、作为干警本身,也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多途径、多方面地为自己“充电”,做到一专多能,不断优化自身的业务知识结构。原省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同志曾要求全省检察干警要做到一专多能,即会办案,会调研、会电脑、会开车、会外语。我们自己可以衡量一下是否达到了这一要求,全面达到这一要求,对绝大多数干警来说,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对于使用电脑和会调研这两项,是同各项检察业务密切相关的,是每一位干警目前都应该掌握的,但某些干警还是比较欠缺,按要求需要用电脑完成的工作有些部门和干警却没有这样做。调研工作是全体干警共同的任务,调研知识是一种公共知识,是每一位干警都必须掌握,并非调研部门独有的职责。但现实中,埋头办案、潜心办事而忽视调研、不懂得总结、推广经验得现象明显存在。张学军同志提到广东检察工作30年来“最大的教训是不重视、不善于总结,不善于宣传和推广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排头兵作用的发挥。我院年青人多、科班出身的也不少,工作中值得总结推广的素材也不少,进一步加大调研工作力度,多出成果,是完全有可能的。 |